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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倆購買愛情保險到期遭拒賠 法院判保險公司履約

2016年,徐先生和張女士購買了一份「愛情保險」,起止日期為2016年11月4日至2019年11月3日。合同約定如果在保期內主險沒有出過險只要兩人3年內持續存在婚姻關係,就可以拿到2.3萬餘元賠付。

夫妻倆購買愛情保險到期遭拒賠 法院判保險公司履約

然而,合同到期後,徐某卻沒有如願得到保險公司的賠付。多次溝通未果後,徐某一怒之下將保險公司訴至濟南市高新區法院,要求保險公司履行約定。

近日,濟南市高新區法院受理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。法庭上,徐某出示了結婚證原件,稱其伴侶有事不能到庭。然而,保險公司卻辯稱,徐某的婚姻關係已經結束。

在案情清楚證據充分而某保險公司拒絕調解的情況下,濟南市高新區法院認為,原告訴訟請求有事實與法律依據,不違反法律規定,該保險合法有效,保險公司應當進行賠付。

保險公司接到速裁判決書時當即表示履行,全額將保險金打款至徐某名下。

目前,徐先生與張女士已離婚。

夫妻倆購買愛情保險到期遭拒賠 法院判保險公司履約

此事也是引起了網友的熱議,

剛知道還有這種保險,真是太奇葩了。

貌似又是一條生財之道,這是哪家保險公司??

這不比離婚冷靜期強多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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